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解除 (1) 顾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时
a、当顾客提出变更旅行日程、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旅游合同内容时,本公司尽可能地满足其要求。此外,收取下列费用后,可以随时解除全部或部分旅游合同。但是,本公司仅限在顾客报名营业所的营业时间内,受理客户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变更或取消费用的金额因提出申请日期而异,因此请顾客本人在报名时务必确认营业所的营业日期、营业时间、联系方式等。)b、接到顾客提出变更或取消旅游合同的联系日期,从出发的前一天算起符合下表所列的通知日期时,本公司将收取规定的变更或取消费用。但是,变更或取消费用,因机票的种类和条件,和下类规定不同。需要收取规定外的变更或取消费用的机票,本公司的负责人对此加以说明后,记载于交付文件内或和交付文件一同交给顾客。
(2)因顾客方原因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
当顾客在规定的日期内没有支付旅游费用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上述情况下将收取下列取消费用。
(3)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旅游服务无法实施时,顾客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上述情况,针对顾客已经接受了旅游服务的事实,作为补偿本公司从旅游费用中扣除已经支付给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费用及以后还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顾客。
| 旅游合同变更日 | 变更费用 |
| 一般时期 | (注1)旺季时期 |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30天前到15天前 | 3,000日元(每次) | 5,000日元(每次) |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14天前以内 | 同该出发日当天的取消费用 |
(注1)旺季时期:4/25-5/5,8/5-8/15,12/20-1/5 *将出发日往后变更60天以上时,即视为取消。并且即便在60天以内但无法接受变更日期时也视为取消。
*所谓旅游合同的变更对象,即包括顾客预订的日程、目的地、路线、搭乘航空公司、旅游者姓名及其他所有预订内容。此外,旅游者的更换不属于旅游合同的变更,本公司将其列为旅游合同取消的范围。
*航空公司根据单独规定的销售条件,在设定的出票日期以后或顾客要求提前出票时,出票后提出的变更将视为取消旅游合同。
| 旅游合同解除日 | 取消费用 |
| 一般时期 | 旺季时期(注1) |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30天前到15天前 | 20,000日元
(10,000日元) |
30,000日元
(20,000日元) |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14天前到3天前 | 30,000日元
(20,000日元) |
40,000日元
(30,000日元) |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2天前到当天 |
旅游费用的50%
(30,000日元) ☆ |
旅游费用的50%
(40,000日元) ☆ |
旅游开始后的合同解除或
没有联系的不参加 |
旅游费用的100% |
(注1)旺季时期:4/25-5/5,8/5-8/15,12/20-1/5
※旅游费用 50,000日元以下时,采用( )内的取消费用。
※有☆标记的部分,收取50%和( )内费用两者之中较高一项费用 。 *上述取消费用,不适用于全委托式旅游、酒店、各类入场券、正规优惠机票(PEX运费等)、公务舱和头等舱机票等。上述情况有另外规定。
*航空公司根据单独规定的销售条件,在设定的出票日期以后或顾客要求提前出票时,通常(14天前)的机票出票日期以前出票时,取消费用定为50,000日元(机票价格不满5万日元时全额)。
*在通知取消或变更旅游合同之前已经收到机票时,务必保持未使用的完好状态返还本公司。不返还时,本公司将收取全额或该区间的正规机票费用。
*因顾客自身原因取消预订时,本公司退还费用时产生的汇款手续费将由顾客承担。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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