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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条件书

*本旅游条件书,是旅游行业法第12条第4项规定的“交易条件说明书”及同法第12条第5项规定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且是依据《标准旅游行业条款(半委托式旅游合同部分)》制定的。*对于变更费用、取消费用等,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优先考虑特殊规定的条件。

旅游条件

1、半委托式旅游合同

(1)该类旅行,是Airplus株式会社(东京都港区新桥2-12-15、国土交通大臣登记旅游行业第1833号、以下简称“本公司”)安排布置的旅行活动,参加该旅行活动的顾客与本公司签订半委托式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
(2)所谓旅游合同,即本公司根据顾客的委托,通过为顾客进行代理、媒介或代办等业务,为了使顾客能够享受到运输和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其他相关旅游服务(以下简称“旅游服务”),而负责安排布置的合同。
(3)旅游合同的内容和条件,是依据本旅游条件书、本公司旅游行业条款(以下简称“本公司条款”)制定的。
(4)本公司站在一个善良的管理者角度谨慎地安排完旅游服务后,根据旅游合同的规定,即宣告本公司的债务履行结束。因此,即便与运输和住宿机构等之间无法签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的情况下,本公司在完成该义务后,仍将收取一定的旅游业务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

2、旅游报名和合同的生效时间

(1)有关旅游报名,顾客可通过电子邮件(包括网站的预订页面)、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半委托式旅游的报名。
本公司承诺签订合同并从顾客那收取报名费后,即宣告旅游合同生效。
(2)不受本项(1)规定的约束,本公司依据书面的特别约定,无需收取报名费,仅凭借承诺签订合同,旅游合同即可生效。上述情况下,书面记载的年月日即旅游合同生效的时间。
(3)不受本项(1)和 (2)规定的约束,和交付旅游费用完全不同,当交付给顾客体现其接受提供旅游服务权利的机票等书面文件时,本公司可受理口头报名。该类情况下,本公司答应顾客报名后即宣告旅游合同生效。
(4)报名费按照每人20,000日元的标准收取。该费用充当旅游费用和取消费用及其他顾客应支付给本公司的部分费用

3、报名条件

(1)报名时,年龄不满18岁者,需要监护人同行或监护人须提交同意书。
(2)目前健康欠佳者、孕妇、残疾人士等需要特别照顾的顾客,请在报名时提出。为了旅途中的安全和旅行的顺利进行,本公司会提出同伴同行的条件,亦不排除婉拒报名的情况。
(3)此外,由于本公司业务上的原因,亦会不受理顾客的报名。

4、旅游费用的支付

(1)所谓旅游费用,即本公司为了安排旅游服务,支付给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运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本公司规定的服务费(变更费和取消费用除外)。
(2)旅游费用(旅游费用扣除报名费后的余额),从旅游开始日期的前一天开始算起,至第14天之前为止,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进行支付。但是,旅游费用的支付日期因旺季出游、机票种类等而发生变动,该情况下根据签订合同时规定的日期进行支付。

5、机场的各项税费

(1)机票出票时征收的机场的税费、机场设施使用费、航空保险费等不包含在旅游费用内。请另外支付日元现金。此外,征收金额依据所购买的机票中成年人机票和儿童机票种类不同进行征收。
(2)日元换算金额,在旅游合同生效时已经确定,不管以后的外汇行情的变化,概不进行追加征收或者退还。但是,当机场各项税费出现新增征收项目、金额变化时,将随其变化。

6、旅游费用的变更

(1)在开始旅游前,出现因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运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变更、外汇行情的变动及其他原因,导致旅游费用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将变更该旅游费用。
(2)旅游费用变动的差额将由顾客承担。

7、旅游团的安排

(1)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顾客确定一个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负责人”),委托本公司为其安排相同的旅游内容(相同行程、相同时间进行旅游)时,适用本项规定。
(2)本公司视合同负责人代表该团体和小组的成员拥有和签订旅游合同相关的一切代理权利,本公司将和合同负责人签订旅游合同及交涉有关旅游业务。
(3)此外,合同负责人和团体、小组不同行时,本公司将把合同负责人选出的成员视为代表责任人。
(4)与合同负责人签订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不收取报名费,仅依据同意签订合同而宣告旅游合同生效。上述情况下,本公司将“记载有不收取报名费签订旅游合同的合同文件”交给合同负责人后,旅游合同即生效。
(5)合同负责人提出变更成员的申请时,本公司尽可能地满足其要求。但是因成员变更而产生的旅游费用的增加及变更所需费用,由旅游成员负担。
(6)本公司根据合同负责人的要求安排陪同同行时,将收取陪同同行所需旅费、陪同服务费。此外,本公司所提供的陪同服务时段,原则上为上午8点到晚上8点。

8、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解除

(1)顾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时
a、当顾客提出变更旅行日程、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旅游合同内容时,本公司尽可能地满足其要求。此外,收取下列费用后,可以随时解除全部或部分旅游合同。但是,本公司仅限在顾客报名营业所的营业时间内,受理客户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变更或取消费用的金额因提出申请日期而异,因此请顾客本人在报名时务必确认营业所的营业日期、营业时间、联系方式等。)b、接到顾客提出变更或取消旅游合同的联系日期,从出发的前一天算起符合下表所列的通知日期时,本公司将收取规定的变更或取消费用。但是,由于机票的种类和条件不同,将会产生不同于下述规定的变更或取消费用。需要收取规定外的变更或取消费用的机票,本公司的负责人对此加以说明后,记载于交付文件内或和交付文件一同交给顾客。
(2)因顾客方原因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
当顾客在规定的日期内没有支付旅游费用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上述情况下将收取下列取消费用。
(3)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旅游服务无法实施时,顾客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上述情况,针对顾客已经接受了旅游服务的事实,作为补偿本公司从旅游费用中扣除已经支付给运输和住宿机构等的费用及以后还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顾客。

旅游合同变更日 变更费用
一般时期 (注1)旺季时期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30天前到15天前
3,000日元(每次) 5,000日元(每次)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14天前以内
同该出发日当天的取消费用
(注1)旺季时期:4/25-5/5,8/5-8/15,12/20-1/5

*将出发日往后变更60天以上时,即视为取消。并且即便在60天以内但无法接受变更日期时也视为取消。
*所谓旅游合同的变更对象,即包括顾客预订的日程、目的地、路线、搭乘航空公司、旅游者姓名及其他所有预订内容。此外,旅游者的更换不属于旅游合同的变更,本公司将其列为旅游合同取消的范围。
*航空公司根据单独规定的销售条件,在设定的出票日期以后或顾客要求提前出票时,出票后提出的变更将视为取消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解除日 取消费用
一般时期 旺季时期(注1)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30天前到15天前
20,000日元
(10,000日元)
30,000日元
(20,000日元)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14天前到3天前
30,000日元
(20,000日元)
40,000日元
(30,000日元)
从开始旅游的前一天开始算起
从2天前到当天
旅游费用的50%
(30,000日元) ☆
旅游费用的50%
(40,000日元) ☆
旅游开始后的合同解除或
没有联系的不参加
旅游费用的100%
(注1)旺季时期:4/25-5/5,8/5-8/15,12/20-1/5
※旅游费用 50,000日元以下时,采用( )内的取消费用。
※有☆标记的部分,收取50%和( )内费用两者之中较高一项费用。

*上述取消费用,不适用于全委托式旅游、酒店、各类入场券、正规优惠机票(PEX运费等)、公务舱和头等舱机票等。上述情况有另外规定。
*航空公司根据单独规定的销售条件,在设定的出票日期以后或顾客要求提前出票时,通常(14天前)的机票出票日期以前出票时,取消费用定为50,000日元(机票价格不满5万日元时全额)。
*在通知取消或变更旅游合同之前已经收到机票时,务必保持未使用的完好状态返还本公司。不返还时,本公司将收取全额或该区间的正规机票费用。
*因顾客自身原因取消预订时,本公司退还费用时产生的汇款手续费将由顾客承担。敬请谅解。

9、出国手续

(1)获取旅游所需的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和各类证明、出入境手续资料的制作等,均由顾客自身负责办理。但是,收取规定的费用,另外签订代理全部或部分出国手续的合同时,本公司依据该合同办理手续。上述情况下,由于顾客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获取护照和签证等时,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当顾客委托本公司以外的旅游行业从业者代办出国手续时,出国手续业务相关的合同当事人为该旅游行业从业者。(2)因顾客护照和签证的不齐全而导致旅游必须终止时,本公司概不返还旅游费用及补偿。

10、各种书面材料的制作

根据顾客的要求,制作报价单、行程表、本公司发行的规定格式以外的收据等资料时,将另外签订旅游咨询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办理手续。

11本公司的责任

(1)本公司是有关交通机关提供服务的代理媒介,本公司本身并非该机关的提供服务负责人。
对于交通机关及其人员等第三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适用交通机关规定的条款。)
(2)在履行半委托式旅游合同时,由于本公司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受损时,本公司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限从发生损害的次日开始算起二年以内通知本公司方有效。
(3)因天灾、战乱、暴动、运输和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委托执行者无法干预的原因,顾客蒙受损害时,前一项情况除外,本公司概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2、顾客的责任

(1)因客户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时,本公司将追究顾客的赔偿责任。
(2)顾客在签订半委托式旅游合同时,必须活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有关顾客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半委托式旅游合同的内容。
(3)顾客在开始旅游活动后,为了顺利享受到合同文件上所记载的旅游服务,当发现提供了和旅游合同文件上不同的旅游服务时,在旅游地必须及时地报告给本公司、本公司的委托执行者或者该旅游服务的提供者。

旅游条件、旅游费用的标准

该旅游条件是以2007年5月1日为基准。同时,旅游费用也以2007年5月1日当时有效公布的航空运费和适用规则为标准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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